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住建消罚字〔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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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住建局(市人防办)-通知公告 发表于: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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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住建消罚字〔2020〕5号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公司:株洲德瑞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小强

地        址:荷塘区红港路161号翠堤湾6栋205房

经查明,你公司负责开发的“林溪郡”项目1-3#、5-10#、13-16#、19#栋,建筑面积约157419.52平方米。于2017年4月开工建设。2020年4月14日,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公司出具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株建消验字[2020]第028号)。在此之前,你公司自2019年12月31日起,陆续向购房者交房,你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将房屋交付使用,以上行为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株建消字[2020]第028号)、“林溪郡”收(验)楼通知书、“林溪郡”交楼时间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你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将房屋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人民币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株洲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 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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