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控人违法还签对赌协议?蜂助手回复创业板上市委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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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资本邦 发表于: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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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资本邦了解到,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以下简称“蜂助手”)IPO已受深交所上市委问询。其中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和签署对赌协议收到关注。

本轮问询,创业板上市委主要问询涉及蜂助手的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和签署对赌协议。

根据申报材料,2019年11月2日1时50分,蜂助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罗洪鹏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12月2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公诉。2019年12月1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罗洪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招股说明书称,上述案件不属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不得存在的五类经济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不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条件,对公司生产经营没有重大影响。

因此创业板上市委要求蜂助手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的具体依据,实际控制人上述违法行为是否构成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实际控制人上述违法行为对公司的影响。要求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蜂助手回复表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洪鹏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判处危险驾驶罪,本案件不属于上述条款所述之“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五类严重的经济刑事犯罪。

实际控制人罗洪鹏不构成触及发行条件的重大违法行为,具体原因为危险驾驶罪入罪标准为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罗洪鹏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27mg/100ml,仅略高于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

根据刑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洪鹏犯罪情节较轻,因此被宣告缓刑。

综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洪鹏的醉驾行为未对人员及公共设施等造成危害后果,且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洪鹏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不属于《注册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洪鹏除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外,未发现其他犯罪记录在案。综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洪鹏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公司法》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管。本案件不属于上述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担任董事和高管的任职资格。

本案件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洪鹏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日常经营行为无关,不会影响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任职资格,不会对其后续正常履职产生影响,因而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1-75人与南方媒体基金的《补充协议》,甲方(实际控制人罗洪鹏)、丙方(发行人)保证,甲方承诺,在目标公司在上市后,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票限售期届满之时,目标公司的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2亿元(“承诺市值”)。如目标公司届时的实际市值低于承诺市值的,甲方同意就承诺市值对于的乙方所持股票价值与乙方届时实际所持股票价值之间的差额向乙方进行全额现金补偿。

因此上市委要求蜂助手补充披露:(1)解除前对赌协议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触发发行人或实际控制人需回购股份的情形,对赌协议对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性的影响。(2)上述对赌协议约定确保乙方(共青城兰平一号)在目标公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表述的含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披露信息是否属实,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为他人代持情形。

蜂助手回复表示:

对赌协议存续期内,协议各方均按约履行,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根据南方媒体基金2020年12月出具的《声明函》,确认协议解除前不存在触发公司或罗洪鹏需回购股份的情形。

经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等会议文件、一致行动协议等文件,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保荐机构认为,罗洪鹏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其不存在为他人代持的情形。

头图来源:图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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