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新蒲新区)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遵综执0803字第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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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 发表于: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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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创元千禧(贵州)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开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DMU095G(1-1)。    法定代表人:薛行远,男,1962-11-23出生,住址福建省福清市XX龙江路XXX号,身份证号码35018119621XXXX575。

当事人创元千禧(贵州)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

2020年8月21日,遵义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创元千禧(贵州)大酒店用餐时发现餐桌上的皮蛋有蛆虫。2020年9月15日,新蒲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前往创元千禧(贵州)大酒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霉变生虫的食品,厨房库房未发现有皮蛋。现经调查,2020年8月10日,重庆三立教育研究院学员团队在创元千禧(贵州)大酒店准备就餐时,在酒店餐厅(韶山厅)发现有一桌皮蛋里有蛆虫,随后,该团队立即通知酒店负责人到现场,经现场查看,这一桌皮蛋里确实有蛆虫,酒店方向该团队赔礼道歉并免除了当日的午餐费用。经调查核实,这批次皮蛋该酒店于2020年8月9日购进,总共采购了330个皮蛋,共计货值金额438.05元,除此事件之外,这批次皮蛋未发现其他有蛆虫。案发后,该酒店立即下架了关于皮蛋所有菜品,及时进行整改消除了危害影响。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可以佐证:

1.遵义市新蒲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2.遵义市新蒲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4张;3.遵义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份及涉案食品照片1张;4.新蒲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询问笔录1份;5.新蒲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取的涉案食品视频资料1份;6.创元千禧(贵州)大酒店提供的本酒店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7.创元千禧(贵州)大酒店提供的涉案食品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各1份。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事实清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1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0〕遵综执0803字第84号。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6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经我局调查复核认为,当事人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一事,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的处罚已经减轻,行政处罚裁量适当。综上,对于当事人提出以上陈述申辩,本机关决定不予采纳并于2020年12月30日向当事人进行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新蒲新区)

 2021年 1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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